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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细解15条渎职侵权指导性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8:16 法制日报

   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分清国企改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产企业评估应考虑企业各方面情况

  对在建项目负责人的侦查应不影响工程的持续性

  1月11日,珠海阳光灿烂。

  正在这里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爆出一条亮点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新闻界公布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15条指导性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请他对该指导性意见向记者作详细介绍。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比较严重。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来看,渎职侵权犯罪阻碍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老百姓对检察机关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寄予越来越大的期望,呼声很高。”

  宋寒松告诉记者,从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结果看,比较而言,上世纪80年代,渎职侵权案件涉及上百万、上千万元的案件数量很少,而当前但凡一个案子出现,动辙涉案几百万、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几十亿元。很多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导致了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

  记者得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渎职犯罪特点有如下表现:一是渎职犯罪集中表现在一些负有管理、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政府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与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遥相呼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为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活动推波助澜,放纵、支持、保护犯罪,甚至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它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光是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造成的对经济秩序和对经济市场主体的损害更加严重,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三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发展蔓延到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法中相关渎职犯罪的18种罪名和案件类型作为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重点,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一类是负有管理、监督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一类是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犯罪。

  “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如果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仍然处在相对薄弱的状态,从国家的发展形势对我们的要求来看是不适应的,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不能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如果我们不加大打击力度,不坚决惩治,我们就不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能落实

科学发展观。”

  15条指导性意见的亮点在哪里?

  “首先,这是专项工作开展半年多来成功经验的总结。指导性意见的目的是在反渎职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厘清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更好地服务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点,我们强调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针对指导性意见的第三条“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宋寒松说,“应该说我们以前更加重视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在这一条,我们强调提出还要对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提供保护,保护一切市场主体,所有主体平等对待。”

  针对指导性意见的第四条“对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宋寒松解释说,“在我国新的改革开放浪潮在全国更加广阔的领域推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部崛起、沿海进一步开放几大战略的实施,必然会促进
中国经济
的发展腾飞。我们对那些勇于改革和创新的人要给予保护,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区别对待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能轻易以犯罪论处。如果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针对指导性意见的第五条“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

  宋寒松向记者介绍说,“有不少企业为追求企业的高产值忽视生产规律,不计损耗。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评估时,检察机关一定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评估,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考虑到企业承担着工人工资、劳保、再就业以及债务等方面的情况。”

  指导性意见的第六条是“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记者问为什么要这样做?

  宋寒松举例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项目、工程的在建岗位上,检察机关确须对他的犯罪行为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对该项目工程的继续做好工作,不能影响这个项目工作的开展。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些则可以缓拘、缓捕,有些要跟党委和他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做好后续工作。同样道理,对在建项目、工程的查处,我们特别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降低负面影响。我们是要惩治渎职犯罪,而不是影响项目、工程的建设。”

  宋寒松最后说:“总的来讲,我们的宗旨就是为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用我们手中的检察权,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改革者和建设者,保护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人,使我们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更加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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