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 主管部门也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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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8:5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佘峥)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除了学校之外,教育局和卫生部门都要承担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昨日,市教育局转发了国家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从1月1日开始实施。 暂行规定将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分为“严重”“较大”“一般”三级,其中“重大”级指的是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一般” 指
对于什么样的事故情形,该由校方、上级教育部门或是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暂行规定也做了详细的界定。 有关暂行规定的细则,可上市教育网(http://www.xmedu.cn)查询。(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