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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利息不应他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8:5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利息被当作工作经费用,谁来监管?”“目前的维修基金来源于首次购房时缴交,用完过后咋办?”省“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对全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缴存表示出极大关注,在他们的集体提案中,“制定规章,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监督”、“责成有关部门尽早研究维修基金的续缴问题”等被写了进去。

  现状调查

  缴交标准不统一拖欠还严重

  来自省建设部门的数据,截至去年11月底江苏全省已征缴住房专项维修基金73亿元。维修基金的征缴对于房屋的售后维修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目前全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收缴标准。“目前的措施是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有的按面积、有的按售房款比例分别制定征缴标准。”九三学社江苏省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城市征缴标准过高,增加了购房人的经济负担。

  “但实际上一些地区的房产并没按时缴纳。”九三学社江苏省委有关人士介绍,早期部分城市将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规定由开发商打进房价,由开发商缴存,出现开发商挪用该款项,未及时缴存,追缴难度很大等问题,如遇开发商已破产的情况,基金更难以追缴。早期的房改房维修基金部分城市采取的是返还原单位存储的做法,随着企业的改制、破产、兼并等,很多企业已经不存在,维修基金无法追缴。

  权属不清楚利息当作“经费”私开支

  一方面部分维修资金难以追缴,一方面是基金的权属不清,部分职能部门动用基金利息。据九三学社江苏省委调研,在基金的缴存过程中,部分资金并非业主缴存,存在权属不清问题。房改房的维修基金是由原产权单位在购房款中按10%至20%的比例缴存,目前账户户头大部分是原产权单位,按幢建账,这笔钱是否应该分摊到每户,目前没有规定;有的城市规定住房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但开发商也要承担一部分,开发商承担的部分权属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

  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讲,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个人的资产,除业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处置权。但据了解,大部分城市均在房管部门成立了专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机构,然而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利息等增值部分按比例提取(目前基本比例是20%)。“维修基金的利息是业主个人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是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供给,不应使用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九三学社江苏省委有关人士如是说。

  委员建议制定全省缴交标准

  全省没有统一标准给维修基金的征缴、管理带来不便,为此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维修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缴交标准,既要满足住房的维修需要,又要注意不增加购房人的负担。

  此外,对电梯等维修更换资金量大的特种设备,也应当研究如何解决维修资金的来源问题,“到底是在维修基金开支还是在物管费中开支,应该有明确说法”。

  维修基金使用要“居安思危”

  如此多的维修基金到底如何管理?又如何对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九三学社江苏省委认为,应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挪用该项资金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维修基金的使用也应该居安思危。在业主大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明确房管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实行房改房和商品房的管理并轨,管理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占用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的款项。

  由于目前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主要来源于首次购房者缴交,随着住房年限的增加,维修基金使用量将越来越大,维修基金的续缴问题如何处理,二手房交易时是否应当缴交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问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建议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尽早研究。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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