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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裁定:"维修基金第一案"驳回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9:10 金羊网-新快报

  现行法规尚无具体规定,该类纠纷暂不属民事诉讼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备受社会关注的东悦居小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此案曾因相似情况的业主达数十万户、涉及维修基金以数十亿计且法规“打架”而引发了巨大争议。在经历了起诉、被驳回、法院同意受理、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后,法院终于作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裁定:因现行法律法规对维修基金案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维修基金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业主李女士的起诉。

  案件回放

  

  一审:业主胜诉

  1999年8月,李女士与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东悦居一套房子。开发商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子买了几年,但物业维修基金一直没有着落,李女士于是在2003年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此案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2005年1月,原东山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李女士胜诉,开发商被判应补缴原告3724元的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不服上诉。

  二审:法规“打架”

  2005年4月,广州中院再审时,双方律师庭辩激烈。业主认为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商出,因为依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纳。

  但被告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为,维修基金应由业主缴交,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规定应由购房者缴交维修基金。

  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与建设部制定的条例处于同等地位。同等效力的法规“打架”,怎么办?

  最终裁定

  

  现行法规尚无具体规定

  昨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了一个令人颇感意外的裁定。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民事责任等内容均无约定,即双方当事人未就维修基金事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此类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故李女士的起诉应予驳回。

  建议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院还认为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的职责。在双方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纳问题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本质上说,当事人就此承担的主要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原审以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撤销。最后,法院裁定撤销东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业主不服裁定决定申诉

  接到裁定,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周玉忠表示难以接受。周律师拿出2004年广州市中院的一份裁定书给记者看:“当时李女士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可以就其与东华之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裁定撤销东山区法院的裁定,由东山区法院审理案件。现在广州市中院又突然说维修基金案不是民事诉讼,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周律师还告诉记者,早在2003年起诉之前,东悦居的业主委员会就向主管单位机关用房管理所提出要求解决维修基金的问题,机关用房管理所也发函责令东华公司缴交维修基金,但东华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东悦居的业主才诉至法院。“我们已经找过行政单位,走过行政前置的程序了,这案子折腾了太多次,没想到结果还是这样,我们要马上依法申诉。”周律师摇着头,语气里满是疲惫。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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