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还有多少法定制度应建而未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10:1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在11日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传出消息,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并鼓励当事人申请裁决。

  (《新京报》1月12日报道)

  其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说“新”也不新,因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
度早已被法定化了,只是我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这项制度及时建立起来。早在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就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尽管用词较为模糊,但也包含了政府裁决制度。而由国务院制定、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争议的政府裁决制度。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裁决这项法定制度至少“迟到”了7周年。因为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三省市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也承认,近年来,土地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行文至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我国还有多少法定制度应建而未建呢?这些“难产”和“迟到”的法定制度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多大的损失,“难产”的根源在哪儿呢?就拿与每个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其中有多项具有创新性和人性化、充分保障人权和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在交通安全法的半年实施准备期内没有建立起来,到现在为止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仍未建立起来。这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给执法机关执法带来许多无奈和不便,事实上已经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希冀,使法律包含的人文关怀和人权精神大打折扣。

  法定制度应建而未建,是法律漏洞和缺陷的重要表现,它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双双落空。我们期望全部应建而未建起来的法定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为依法治国编织一个真正疏而不漏的大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