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制定新规定社保办法不明确企业不得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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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10:41 新华网 | |||||||||
各地建失业预警机制,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社保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这是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 各地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失业预警机制,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要预警,并报请政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种情况下不得破产 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指导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对依法破产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企业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安置原企业50%以上有就业能力的职工。 企业不得随意裁员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在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50人以上者,其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10人以上者,必须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