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侵犯通信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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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0:42 东南快报 | |||||||||
1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期间,与在“淘宝网”上认识的被告人杨某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经查,二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智峰分得39
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