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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不得对出租车设禁行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2:4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薛昆)对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人来讲,昨天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日子。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闭幕的这一天,通过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自今年3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出租汽车行业将会受到更多的理解和关怀。

  出租汽车经营三年后才能转让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目前拥有出租车3万余辆,其中客运出租车近2.5万辆,出租车经营权一直是广大经营者关注的话题。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全省各地出租汽车发展不平衡,经营权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兼顾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利益,作出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期限不少于6年,不超过12年。

  确定或变更出租汽车数量、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营运价格,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

汽车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实际经营时间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公益性出租汽车停靠点不得收费

  在这部法规中,对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车停靠点有限制性的规定。《条例》指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在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港口、宾馆、大型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和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等,划定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点不得收取停车费。

  同时规定,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应当加强管理、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违者处5000-20000元罚款。

  不单独对出租汽车设禁行线

  出于对繁华地段交通流量的控制,达到减少交通拥堵的目的,交管部门不得已在一些市区主干道设置了出租汽车禁行线。但是,这一做法遭到了众多出租车经营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在限制出租汽车的营运。尤其是西安市一环以内的主要大街,一旦设置了这样的标志,出租汽车就得绕道通行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制定《条例》时认为,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出台这部法规应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更应当解决出租汽车停靠点过少标识不明确,改变针对出租汽车设置禁行线路的歧视性规定。为此,《条例》中专门作出以下规定: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得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段。

  出租汽车去边远地区可以验证登记

  立法机关对出租汽车司机的安全非常重视,对相关规定反复斟酌和修改,尽量听取更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营运安全作出了专项规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驾驶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人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乘客投诉应当在15日内处理

  《条例》指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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