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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QQ号坐牢六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3:05 重庆晚报

  昨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广州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合谋盗卖130个QQ号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被告人杨某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

  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QQ号非财产保护对象

  2005年12月9日,在南山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为QQ号是否是财物。

  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此前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法院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被告律师满意判决结果

  因而,对于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名,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而根据《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当中,二被告篡改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记者从被告辩护律师处获知,他们对于此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对当事人被判有罪仍表有些遗憾,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据南方都市报今日消息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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