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盗卖QQ号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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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6:05 扬子晚报 | |||||||||
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于去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QQ号是否算个人财产”,“盗卖QQ号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曾智峰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被告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但两被告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据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