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通过新“法”改变“检察总长”任命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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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6:5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月14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昨天完成“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三读,引进类似美国“独立检察官”的制度,在“最高法院检察署”加设特别侦查组,负责调查正副“总统”、五院“院长”等高层人员涉及贪渎、重大经济等案件;未来台湾的“检察总长”也不再是由“总统”专断指定,将改为任期制,且“总统”提名后需经“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
据报道,从“拉法叶案”到“319枪击案”,台湾社会对于检察官能不能中立办案、有没有受到上级干预都有相当的疑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台“立法院”跨党派60个“立委”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昨天完成二三读。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就是“检察总长”的任命方式。据悉,台“检察总长”在过去没有任期限制,上台下台都操控在“总统”手中,无法独立运作。“修法”后,“检察总长”将改为“特任,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连任。”(赵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