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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欠薪老板能否撞开法律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7: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季子(兰州商学院经济研究所)

  虽然对恶意欠薪行为人人痛恨,但是,犯罪的行为只能由法律(此处就是刑法)规定,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却没有“恶意欠薪罪”,这在客观上造成各地对恶意欠薪往往无能为力。可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因为法无明文,就放弃追究不良老板的责任,则显然有违民意。

  在民意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坚持“正义优先”,还是该恪守“罪刑法定”?深圳的此举,实际上是再次将恶意欠薪应否入罪这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再次摆在了舆论的面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也明确表态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私有财产,全国人大正研究在《刑法》等法律中增加欠薪逃匿罪,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深圳的做法值得全国推广。”

  通过刑法规范和惩戒非法佣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应该是大势所趋。但是,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依据,又不可能过于具体。如果在刑法中单列“恶意欠薪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克扣工资、强迫工人超时加班、无视劳动保护、侮辱体罚等等恶意的佣工行为,不必通过刑法进行制裁?或者需要单独为每一项定一个相应的罪名?诸如此类的许多恶意佣工行为,如果分得过于细致,反而会带来定罪量刑中的麻烦。

  为此笔者建议:增设“恶意欠薪罪”不如增设“恶意佣工罪”,并且将是否“恶意”作为定罪的核心要件。“恶意佣工罪”不仅可以涵盖恶意欠薪的行为,而且可以触及更多的劳资关系层面,对于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等行为都可以进行司法制裁,有利于维护劳工利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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