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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创新者要给予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7:49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15条指导性意见。12日,记者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

  问:目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有何特点?

  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渎职犯罪呈现以下特点:首先,监管和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巨大。现在一个案子的损失,都是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很多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巨大的人员伤亡,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其中很多案件背后都有渎职侵权犯罪。第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它不光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导致了经济秩序混乱以及国家诚信的损失,甚至危及改革开放和发展稳定的大局。第三,渎职犯罪已经发展到以前不是很突出的行业领域,任其发展蔓延后果严重。

  问:为什么出台15条指导性意见?

  答:《意见》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半年以来经验的总结。这么集中,这么细致地出台指导性意见,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还是第一次,目的是厘清政策,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问:15条指导性意见有何特点?

  答:《意见》提出对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对这种行为给予支持、保护、纵容和放任的渎职犯罪,要从严处置。再有,我们要通过法律监督保护一切市场主体。《意见》特别强调提出,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意见》特别重视对勇于改革创新的人要给予保护,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专门有一条提出,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一定要区别对待,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就不要轻易立案。总的来讲,我们的宗旨就是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改革者和建设者,使我们的改革开放更加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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