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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决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8:3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受伤职工和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责任谁来承担?什么样的劳动能力鉴定为终结鉴定?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并于本月起实施《贵州省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决定》,规范我省工伤认定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政策规定:对于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认定,指定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职工在省内发生工伤
,该用人单位已参保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未参保的,由省内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当天,省劳动保障厅还出台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此规定也将于本月起实施。作者:聂毅 周静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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