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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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8: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香港一月十三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立法院”十三日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引进类似“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正、副总统”等高层人员涉及贪渎、重大经济等犯罪。 据“中央社”报道,根据三读条文,“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
法案明定,“立法院”得于上述第一、第二类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 此外,特侦组由六名以上、十五人以下检察官组成,由“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特侦组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它人员,则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用,不受辖区限制。 “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将由现行“总统”直接任命,改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总统”应于该案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立法院”提出“检察总长”人选。 当日晚间,台湾检察官改革协会和检察官协会两大基层检察官团体发表声明或表态,对“修法”表达肯定,希望真正落实检察系统中立、不受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