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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私放盗窃杀人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1:01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公安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前后两任所长帅军、阮晓,及两名民警杜坚旗、钟春林,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1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两主犯帅军、阮晓有期徒刑6年,另外两名案犯杜坚旗、钟春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帅军、阮晓分别是原宜春市公安局(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公安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前后两任所长,被告人杜坚旗、钟春林是该所干警。

  1996年8月20日凌晨,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村民彭灿新(已判死刑)、刘小平(又名刘绍平,现在逃)、辽市乡村民刘建云(绰号“泥鳅”,已判无期徒刑)、竹亭乡村民周华细(绰号“细细”,已判死刑)、苏焕华(已判有期徒刑15年)等人窜至广东省潮州市金信皮塑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进行盗窃,在撬保险柜时,被值班人员陈英昌发现,彭灿新等人将陈英昌手脚捆绑,用胶带纸封嘴致其窒息死亡,抢走保险柜内现金21万元,分赃后各自逃离。案发后,潮州警方经排查锁定案犯为江西宜春籍人,即派员赴宜春向原宜春市(现袁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及飞剑潭、天台、竹亭等派出所通报案情及人员名单,宜春警方协助抓辅案犯未果。

  1997年5月,潮州警方在浙江温州将彭灿新抓获归案。彭灿新交待宜春辽市乡的“泥鳅”(刘建云)、竹亭乡的“细细”(周华细)、飞剑潭乡的刘小平(又名刘绍平)为“96.8.20”案的同案犯,同月潮州警方又一次向宜春警方通报案情及核查彭灿新身份情况。1998年2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潮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彭灿新死刑,判决书认定彭灿新伙同“细细”(周华细)、“泥鳅”(刘建云)、刘小平、苏焕华入室盗窃致一人死亡,抢走保险柜内现金21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飞剑潭派出所及彭灿新亲属送达判决书两份。

  1998年12月9日晚上(阴历10月21日),飞剑潭派出所联防队员易瑞基得知刘建云在家,即向被告人帅军(时任该所所长)汇报,经被告人帅军组织,被告人杜坚旗及饶勇等人将刘建云抓获,关押到飞剑潭派出所。经被告人帅军、杜坚旗讯问,并向刘建云出示了潮州中院的判决书。刘建云供述了“96.8.20”案的犯罪事实及分赃情况。被告人杜坚旗对前来探视的刘建云亲属表示要交清赃款4.8万元,否则将被移送宜春刑侦队及广东警方。后来刘建云亲属先后凑齐3.6万元交到飞剑潭派出所,由被告人钟春林、杜坚旗收取,经刘建云亲属写下1.2万元欠条并由其亲属刘云朋、刘年生担保后,派出所将刘建云释放。刘建云即离开家乡潜逃,至2004年3月被广东潮州警方抓获。被告人帅军、杜坚旗、钟春林收取刘建云亲属交来的3.6万元未出具任何凭证,也未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帐及上缴。1999年1月,时任飞剑潭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阮晓以刘建云亲属担保的“欠款”到期未交为由,与被告人杜坚旗等人将担保人带至飞剑潭派出所关押,刘建云亲属前往探视,又将刘建云亲属为人质,直至担保人交清1.2万元才将刘建云亲属释放。

  2000年2月6日(阴历正月初二),飞剑潭派出所联防队员彭春晖得知“96.8.20”案犯刘小平在家,即向被告人阮晓汇报,经被告人阮晓组织,被告人钟春林等人到刘小平家中将其抓获。经被告人钟春林、杜坚旗先后讯问,刘小平供述了“96.8.20”案的犯罪事实及分赃情况。尔后刘小平妹夫黄勇到飞剑潭派出所探视,被告人杜坚旗告之案情重大。黄勇随后又找到黄坤德到派出所询问案情,被告人杜坚旗表示交清赃款所里可考虑处理。黄坤德将询问情况告诉黄勇后,黄勇与刘小平亲属筹足4万元交到飞剑潭派出所,由被告人杜坚旗、钟春林收取,刘小平即被释放。刘小平当晚离开家乡,潜逃至今。被告人阮晓、杜坚旗、钟春林收取刘小平亲属交来的4万元未出具任何凭证,也未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帐及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帅军、阮晓、杜坚旗、钟春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帅军、阮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坚旗、钟春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6-01-13

  (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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