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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被判拘役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5:56 深圳晚报

  南山法院昨开庭审理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两被告违法所得被追缴

  侵犯通信自由被判拘役半年

  QQ号不能界定为“财物”,盗窃罪名不成立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在南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曾某和杨某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同时两人的违法所得共6万余元被追缴。

  作为我国第一宗因盗卖QQ号码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如何定罪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去年9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南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QQ号是否是财物展开了激烈争辩。

  南山法院昨天当庭宣布的判决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全国人大在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人做出判决。法庭宣布判决后,在场的被告辩护律师及家属表示不会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初,在腾讯公司工作的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互相认识,两被告人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五六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某。曾某本人并无查询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便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一个账号的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并利用该账号进入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其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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