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于1月10日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6:40 北京日报 | |||||||||
为贯彻中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工作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今日本报三版全文刊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