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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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1: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修改《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明确了五种情况不应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包括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
规定要求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同人大代表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