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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捕网络犯罪遇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2:32 海峡都市报

  N法制

  据警方透露,目前,网络犯罪已向多领域渗透,信息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一些病毒传播、网上泄密、窃密、网上攻击事件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但由于网络犯罪手段的虚拟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一系列难题。

  网上购物设局

  青年合肥被拘

  半个月网络世界里的疯狂,换来的却是失去人身自由。“到今天,我被正式逮捕已经1个月零2天了。”被安徽省合肥市警方以涉嫌网上诈骗逮捕的施正挺,这一个多月,显然是扳着指头过来的。1月11日,记者见到了这个20岁的浙江籍来皖青年。

  2005年9月底,汪某到电信部门报案说,7月份,他在“一拍网”上以2999元的价格拍下一台九成新的神州迅驰笔记本电脑,并向卖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支行某账户汇出货款3000元,卖家承诺款到即刻付货。但过了很长时间,汪某一直没有收到电脑。合肥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接到电信部门转来的案子后,立即展开侦查。

  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苦苦搜寻了一个多月后,侦查员最终找出了租住在合肥市光明新村一处出租房内犯罪嫌疑人施正挺。2005年11月7日,民警对施正挺的住处进行突击检查,搜出了这起诈骗案中作案人使用的合肥市农业银行金穗卡、小灵通电话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施正挺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实。据警方调查,在半个月的时间里,施正挺实施网上诈骗7起,涉案金额达1.7万元,但只有汪某报案。“网民在网上受骗后,往往不知该去哪里报案。”民警王斌说,“网上诈骗案的管辖权,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

  网络犯罪

  向多领域渗透

  “从近年来贵阳市警方所侦破的涉网案件来看,网络犯罪类型几乎涵盖了传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涉及的所有领域。”贵阳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周迪刚介绍说。

  “网络犯罪大致有5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媒体研究所孟庆磊博士扳着手指一一算来:

  “黑客”行为。他们擅自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或破坏这些信息系统的信息。

  传播网络病毒。严重的话可以造成数千万台计算机瘫痪。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军事秘密等。

  电子商务犯罪。如窃取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特别是信用卡伪造、诈骗、盗用犯罪呈现多发趋势。

  其他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如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犯罪等。

  “能在网络上从事犯罪行为的都是具有相当程度计算机专业知识的‘高手’。”孟庆磊这样评价进行网络犯罪的人,“他们具有高智商犯罪的一切条件。”

  地域界线模糊

  传统管辖陷入困境

  孟庆磊告诉笔者,网络犯罪环境捉摸不透,犯罪者把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摆弄于股掌之上,一端“运筹帷幄”,另一端“实施犯罪”。而这一切的证据保存在软件里,可以“很容易被转移或毁灭”。

  迄今我国最大的网络色情案—————“九九情色论坛”的侦破就非常有代表性。

  据负责这一案件的合肥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网络犯罪取证困难,如果当时不能取证,即使查获存放有淫秽内容的服务器,也不能作为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证据。“取证时,20多位民警24小时轮班上网,收集的资料、证据装满了20个硬盘,堆满了办公室的柜子和抽屉。”该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网管员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区。抓捕犯罪嫌疑人时,18个省市区的警方同时展开行动,大部分成员被抓获,但网站创建者王勇本人仍然身处美国,国际刑警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内通缉。

  “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一般都以某种相对稳定的时空联系作为基础,像固定住所、居所等,而这些联系却很难体现在网络活动中。这就使得传统的管辖在这里陷入困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肖中华说,除了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挑战。

  专家建议

  “主犯罪地”为原则

  据赵秉志介绍,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很多。现实中,利用不同地方的服务器犯罪、犯罪嫌疑人遍布各地的案子时有发生。这时,一个网络犯罪行为,数个地方均享有管辖权。犯罪嫌疑人由此就“可以逃脱法网”了。

  为了解决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管辖带来的问题,赵秉志告诉笔者,世界法学界已经出现了多种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

  相对管辖权理论主张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但认为任何地方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地方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网址管辖论认为网址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应当将与网址相关的地理地址作为确定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属地管辖论认为凡是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或者服务器所在地、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所在地、行为人获取或者显示网上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这些理论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着各自的缺陷。”赵秉志认为。管辖权相对论势必造成管辖权之落空,根本无法施行;而按照网址管辖论,与网址有关联的物理地址除了服务器的地址之外,任何可以连接到这个网址的地方,也就是每一个网络用户都被置于所有法律的约束之下,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属地管辖论事实上并没有解决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尚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制定出好的解决方案,”赵秉志建议,将“主要犯罪地原则”或者“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作为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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