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寄存邻家遭卖了买家不知情可不退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4:53 重庆晨报 | |||||||||
案件回放 2004年底,周某和妻子去城里儿子家过春节,临走前把新买的彩电搬到邻居老李家,托老李保管。不久,老李的儿子生了一场大病,为给儿子治病,老李擅自将彩电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杨。
2005年春节后,周某夫妇才知道老李已把他们的彩电卖了。周某找到买彩电的小杨,要求退还彩电被拒绝。周将小杨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彩电。 法院判决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从老李那儿购买电视时,并不知道老李无权处分。他在购买电视的时候出于善意,且花了3000元钱,不是无偿取得,所以小杨能够获得电视的所有权。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事委员会姚辉点评:这是一件典型的涉及善意取得的案子。动产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动产出售。如果购买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 出于善意是指购买人不知道存在影响行为生效的因素。构成善意取得还要求购买人必须有偿购买,并已实际占有。虽然周某不能要求小杨返还电视,但他可以找老李赔偿。 本组稿件最后一条由本报记者肖玉采写,其余由本报记者文创李澜杨野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