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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少两字租金差11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9:3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1月6日,綦江法院依法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对原显失公平的《租房协议》租金单价标准作了相应变更。

  2005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到该院起诉,称他在同年4月17日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由李某经手打印出来后,租金单价计算标准少了“每月”二字,自己没注意到就签了字,后在追收过程中才得知其坚持只按“协议”给付,这样一来使租金只为同地段同样的营
业用房租金的1/12。王请求变更协议第二条,在租金单价标准中加上“每月”二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某则辩称,双方所签协议是有效的,其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基本为实,虽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与市场价格相比严重显失公平,且被告无证据证明与原告有互利互惠协作关系。因此,该院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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