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通过地方司法诉讼个案 “板城”被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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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10:45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段丽茜)近日,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公司的“板城”商标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商标法颁布以来我省第二例通过地方司法个案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修订后的《中华
2005年10月,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公司以邢台金百家酒业公司和兴隆德隆酿酒公司侵犯其“板城”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认定“板城”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商标法有关规定,依法认定“板城”为中国驰名商标。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公司拥有50年历史,每年有1.8万吨“板城”牌系列板城烧锅酒销往全国各地及韩、美等国,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2.5亿元,利税85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