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客运合同成立一审判令被告赔偿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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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0:16 新晚报 | |||||||||
“13岁女孩中途下车被撞身亡”一案,近日经天津南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即被撞女孩父亲各项经济损失共7098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小岁甲自乘坐上被告运营的车辆开始,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被告方司机在旅客要求停车方便的情况下,将车停靠在路边,已满13周岁的小岁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下车后在车前方横穿公路的危险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加之与小岁甲共同乘车的成年家属未能与其同时下车履行监护义务,对小岁甲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 原告之女小岁甲的死亡属肇事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故肇事车辆当事人应对其死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之女与被告客运公司属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旅客因生理需要要求其暂时停车后,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将车停靠路边以满足乘客合理需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客运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亦与小岁甲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被告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司机在小岁甲下车方便时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谭 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