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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刑拘欠薪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3:22 京华时报

  新闻深圳刑拘8名逃薪企业主

  深圳市委、市政府12日召开全市打击恶意逃薪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开处理大会,对8名恶意逃薪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处理,并对30家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曝光。(详见本报1月14日07版)

  直评根治欠薪更需良方

  一直以来,从政府领导、人大代表到基层民众,关于将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都很高,但这一提议却因受理论界质疑而难以实行。此次公开宣布刑拘8名欠薪者,是一种惩罚与威慑,也是一种姿态与信号,预示着控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闸门已经打开了。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在刑法尚未将恶意欠薪行为列为犯罪的情况下,上述被刑拘者,并非单纯因拖欠工资入罪。这8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事实,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被恶意拖欠的,既有工人的几百万工资,更有供货商的巨额货款。其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伪造公司印章等经济犯罪。以“打击恶意逃薪,维护员工权益”为名义公开宣布处罚,虽然有强大的警示与威慑效果,却未必意味着“对症下药”。

  我们承认,如果有单位事先没有任何支付工资的诚意,却作出虚假承诺,欺骗他人劳力,事后恶意逃逸的,可以作为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但是,这类情形远远无法概括现实生活中纷繁芜杂的欠薪纠纷,把宝全部压在刑法上,显然是对刑罚力量的过分扩张。

  另一方面,治理恶意欠薪,毕竟是政府职责所在,司法部门有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救济渠道与执行保障,但司法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力量,却不应该成为治理的根本。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们缺的已不是治理恶意欠薪的部门和制度,而是让这些部门、制度有力运转的机制;我们缺的不是解决问题的决心,而是对劳动保障制度锐意改革的行动。

  有关部门同时应加强工人维权的制度保障。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雇主相比,农民工个体的力量显得薄弱,因此,在《工会法》的体制内,增强农民工群体的独立性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亦是当务之急。这些制度建设,未必能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却是根治恶意欠薪问题的系统良方。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月14日社论

  辨析刑拘欠薪老板能否撞开法律盲区

  虽然对恶意欠薪行为人人痛恶,但是法无明文不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罪刑法定”———是否犯罪只能由《刑法》说了算。深圳的此举,实际上是将恶意欠薪应否入罪这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再次摆在了舆论的面前。

  去年底,深圳就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这一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也明确表态说:“在相关法律出台前,深圳的做法值得全国推广。”

  这表明,有关方面和深圳市始终在进行着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努力,不过国家立法机关始终未对此做出明确表态,则显示出此项立法的难度。

  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和惩戒非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应是大势所趋。但《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依据,则不必过于具体。如果在刑法中单列“恶意欠薪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克扣工资、强迫工人超时加班、无视劳动保护、侮辱体罚等等恶意的用工行为就比恶意欠薪行为程度更轻,而不必给予刑罚制裁?《刑法》如果太具体、烦琐,并不意味着对劳动者保护的加强,反而会带来具体操作中扯皮,带来定罪量刑中的麻烦。为此,增设“恶意欠薪罪”不如增设“恶意佣工罪”,并且将是否“恶意”作为定罪的核心要件。“恶意佣工罪”不仅可以涵盖恶意欠薪的行为,而且可以触及更多的劳资关系层面,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权益保障、就业平等、人格尊重等行为都可以进行司法制裁,有利于维护劳资平等,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摘编自《潇湘晨报》1月14日文/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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