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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代表履职有新规 不得要项目争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8:16 法制日报

  本网成都1月15日电 张晓东 胡强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从本次会议起,四川省人大将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一项新规定,要求议案内容只能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事项,从而把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严格分开,以切实提高议案的质量和会议效率,促进人大和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关人士评价说,此项新规定,有利于促进地方国家权力和执政机关、群众团体各司其职,对人大代表履职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往,不少省

人大代表把上项目、争取资金的请求也写成议案,但今年不行了。”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形成议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由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代表联名提出,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事项,但是,近年来,大量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事项写成了议案,比如哪里要修一条县际公路甚至村道,哪里要争取上一个项目,哪里需要省里给予资金支持等事项,明显不属于议案的范围,也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内的事项。但只要代表用议案纸写出来,都要作为议案提交给大会主席团审议。结果,每次会议最终确定的议案不过10至20件,大量不符合规定的议案还是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为此,四川省人大在本次大会前对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规定代表议案只能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事项,即围绕立法权、监督权、表决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而其他属于“一府两院”、属于地方各级机关职权的事项等等,都只能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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