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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全国“绿色通道”开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40 河北日报

  对合法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滞留和罚款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林红梅)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1月15日起全部开通。

  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农业
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制定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布局规划,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按期建成,交通部15日发出公告,公布以下7条“绿色通道”线路开通:

  银川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北京至海口(含长沙-南宁连接线)、哈尔滨至海口(含天津至北京连接线)、上海至海口(含鹰潭至常山连接线)5条纵向线路;连云港至乌鲁木齐(含西宁至兰州连接线)、上海至拉萨2条横向线路。网络累计长度2.7万公里,全面实现了省际互通,直接连通了全国29个省会城市,71个地市级城市,覆盖了全国所有具备一定规模的重要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

  冯正霖表示,适用于“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为: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和新鲜的肉、蛋、奶。他强调,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绿色通道”上行驶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给予通行便利: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实行辖区内外差别政策;确保收费站开辟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安全、畅通;对于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滞留和罚款;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冯正霖指出,未通过专用道口,拒不接受核查,或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非整车或违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专用道口,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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