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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43 河北日报

  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4%,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获得200万元或100万元的资助

  本报讯(通讯员朱润胜记者张丽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日前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项规定,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目前,秦皇岛开发区共有高新技术企业96家、高新技术产品133种,其中产值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5家,10亿元企业1家,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开发区还存在实力偏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按照此次出台的规定,开发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4%,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由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国家级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由“科技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财政扶持。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享受优惠房租,对其差额部分,“科技发展资金”给孵化器以适当补贴。经认定,对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发展资金”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另外,开发区在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种子基金”。处于孵化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提供少于企业总股本金30%,不超过100万元的跟进投资。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开发区企业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对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对采用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名牌的产品给予奖励。凡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对专利所有者资助50%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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