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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55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吴玉萍

  甘肃省近日出台了《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提出成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核与辐射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省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落实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预案》提出了各类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黄河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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