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女子监狱设同居会见 女犯可与丈夫同居一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春节期间,北京女子监狱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监狱方面说,服刑人员与配偶同居会见是一种体现对女性关怀、合情合法的会见方式。女子监狱开设“同居会见”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同居会见”不是关爱是“惯坏”

  我要为给“女犯同居”之类“人性化关爱”泼冷水。对罪犯当然要讲人性化关爱,但是人性化关爱,应体现在监狱管理人员像父母对待犯错误子女一样地给予其改造、生活、学习等方面细节上的关心。而不是像发给孩子一粒糖果来哄孩子那样给予“同居会见”的奖励。

  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投入狱中服刑,接受强制性劳动改造,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又何来“

同居权”?监狱虽不是地狱,但也不是人间天堂,它是高墙铁丝网下的戒备森严。犯人就是罪人,不是从战场上下来的功臣。接受监狱改造,不能像客人住旅社那样随便,想乍乐就乍乐。

  对犯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目的就是通过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是对他们应有的惩罚,同时,通过强制性改造,让其反思自已的所犯罪行,洗新革面,重新做人。这本身就是法律具备的“人性化”设计的要义。如果滥用超越法律以外的权力,给犯人与常人一样的“同等待遇”,岂不违背了刑法的本意。

  如果监狱都打着“人性化关爱”的旗号,乱开口子,给犯人种种“会见同居”之类“优惠政策”,那岂不成了“快乐的犯人”与在家何异?这既不利于震慑犯罪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同时对于打击犯罪,防治犯罪极为不利。同时还会传递一个可怕的信号:“别怕,犯罪坐牢比家里都舒服,牛奶加面包,味道好极了!”

  “同居会见”,不是北京女子监狱的“作秀”,就是滥用公权力的“新创意”。但无论“人性化”也好,作秀也罢,总不能让女犯在监狱里“抱着孩子谈恋爱”那般自由潇洒吧!那不是“关爱”,而是“惯坏”了。

  同居会见怀孕了怎么办?

  监狱有无为服刑犯提供与配偶“同居”方便的权力?诸如建设会见楼,制定会见标准,接受犯人申请,挑选一定名额的犯人等等,处处都“彰显”了监狱方的“权力”。但作为一项“公权力”,是不应该由一家监狱来创设的。“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公权力”运行应予遵守的底线。那么,“同居会见权”究竟有无法律依据呢?报道中已经回答了,“对监狱的同居会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创先性“开设”究竟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呢?如果女犯同居会见是一项被认可且有推广价值的“人性关怀”,那么就应尽可能满足每位有此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女犯的要求。

  而监狱方又该如何来“挑选”呢?据介绍,该监狱目前有近千名女服刑人员,她们分布在12个分监区。监狱将在每个分监区中,挑选1名表现优秀的女服刑人员,进行同居会见。看来,这个“同居会见”还是有指标的,不是每位女犯都能当然享有的。很显然,同居会见很可能被设计成一种奖励措施。

  问题还不仅于此。让女犯跟探监的配偶同居,怀孕了怎么办?避孕好像不太好“强制执行”。即使他们都能自发自觉地避孕,也难免有失败的时候。监狱方是否继续“人性化”下去,给予“同居会见”过程中怀孕的女犯们以实现“生育权”的可能呢?随着“同居会见”的制度化,也许监狱方将考虑这一问题的解决。

  同居会见符合现代刑罚观念

  传统的狱制思想,监狱就是“肃威立敬”的,关押的都是“宵小之徒”,奉行重刑主义理念。从这个角度出发,任何对罪犯的“关怀”都是“人性化”的,都是可能招来批评的。

  而按照现代刑罚观念,流刑、肉刑废除了,死刑也要废除。监狱的惩罚就是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即我们说的自由刑,除人身行动自由权以外的权利,都是自由刑所不能剥夺的权利。这种认识的背景是社会对犯罪、对罪犯认识的加深。犯罪并不是完全个人主观理性的原因,有众多的社会背景,人人都希望幸福地生活着,罪犯也一样,所以,在一定意义上罪犯本身也是受害者。从这个角度,对罪犯的“关怀”就会理解成是归还其不当剥夺的必然。

  监狱管理的特殊性在于,监狱与罪犯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刑事法律关系,但狱政管理的运作,其实又脱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在刑事法律关系里如何运作行政法律关系,考验监狱人的法律素养和智慧;如何看待这种运作,则检测着看待者的法律价值判断。目前在学界和监狱实践界一般认为,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故而不宜把罪犯当作警戒别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因此认为“严格”而不让罪犯团聚同居是不合法理的。

  所以,关于对以罪犯团聚同居为代表的一些“人性化”举措的争论,我们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而是狱政管理秩序本位向权利本位转换的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或许20年后将不会有这个问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