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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物业纠纷应先监管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1:10 北京日报

  “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不满———问题得不到解决开始欠费———业主被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后交钱———继续欠费。现在,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陷入了一个‘怪圈’,已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昨天,北京三替城市管理集团董事长、政协委员李少华向记者谈及如何破解物业纠纷这个难题时指出:减少物业纠纷,关键在于监管开发商。

  物业纠纷多源于开发商

  记者: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

  李少华:据有关机构统计,在目前众多的物业纠纷中,绝大多数都是因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如房屋质量难以保障、绿地面积缩水、公摊面积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到位等等。由于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的失察,有些开发商对这些问题采取的态度是能拖就拖,工程完工后一撤走,问题就甩给了物业公司。可以说,业主还没入住,就埋下了日后与物业产生纠纷的隐患。我认为,政府部门要严格开发项目的验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业委会自治

  记者:现在不少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问题上遇到了困难?

  李少华:截至去年9月,本市新建小区的数量已达到3000多个,而建立业委会的小区只有300多个,近90%的新建小区没有建。从原因上看,既有政府部门制定的成立业委会程序过于复杂,还有是一些业主积极性不高。目前,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还不能适应业主自我管理的需要,如业委会要告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违约,但大量的证据却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手中,业主或业委会根本无法得到。因此,新建小区的业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去开展工作,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优势。

  细化等级物业服务和收费

  记者:业主和物业的纠纷集中体现在缴纳物业费上,在这方面有什么建议?

  李少华:当前的物业收费标准不够量化、细化,也是引发物业纠纷的一个焦点。建议将物业服务按级别分类细化,制定不同的服务以及物业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后,规定了物业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可以说新办法的实施确实让人多了几分期待。不过,物业费到底多高才是合理的,其中仍存在较多变数。

  本报记者肖雯慧 李洋

  链接

  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建议:业主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前期的物业费可由开发商承担。

  邱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前期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而很多开发商自己就设有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要理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关系,首先应改变开发商和业主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让开发商承担起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可以考虑让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服务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经济利益的带动下,开发商会竭力避免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而发生物业纠纷,从而在建房时就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开发商将积极促进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从而使业委会能行使选聘或者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力。这样做看起来对开发商的利益有所损害,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本报记者 黄秀丽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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