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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关注“深圳刑拘欠薪老板”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日前,深圳市委、市政府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8名欠薪逃匿的单位法人代表被宣布刑拘,30家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被公开曝光。深圳重拳打击恶意逃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本版14日以《刑拘欠薪老板是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一文对此事进行了评论。今日继续编发一组稿件,展示围绕此事各界从不同侧面的思考,敬请垂注。

  恶意欠薪,该拘

  □何向东(法官)

  笔者认为,这种用足法律治逃薪的“深圳思路”值得期待。

  我国对于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情况,执法权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这种状况的弊端在于,打击恶意逃薪行为时,很容易产生脱节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而深圳的打击恶意逃薪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则是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尽快立案查处,及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偿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实际上就是依照法律法规,把对恶意逃薪行为的制裁也形成了体系。

  由于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者的处理缺乏明确处罚规定,因此对根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者存在一定难度。因而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行为,往往只会受到行政处理或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恶意欠薪罪”,但是对于恶意欠薪者,并非都能逍遥于刑罚之外。比如,我国《刑法》中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一些恶意欠薪者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以使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就可以对恶意欠薪者或欠薪逃匿者予以刑事追究等。而如今,深圳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的恶意逃薪者按《刑法》现有的罪名进行制裁,从而使对恶意逃薪者有了“刑罚”手段,对恶意逃薪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喝彩,更要反思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人员)

  诚然,刑拘欠薪老板的确是具有一定震慑作用的,据悉,深圳此次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后,已有三家企业老板在得知将要召开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后,连夜组织100多万元资金为员工补发了工资。但是,并非对所有欠薪老板都能采取刑拘手段的,刑事拘留的对象是已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多数欠薪现象属于一般经济纠纷,可以通过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形式依法解决,而不能滥用刑拘手段。

  企业恶意欠薪现象的诱因比较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建立起综合治理恶意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可以通过发布拖欠员工工资的不诚信企业名单,将恶意欠薪企业公开曝光,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发挥各级工会在追讨欠薪维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对讨薪工人实行法律援助等。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恶意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才是解决恶意欠薪痼疾的治本之道,而刑拘欠薪老板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手段,对治理普通恶意欠薪现象不具有普适性。不宜片面地将刑拘欠薪老板的做法扩大化和普遍化。

  “刑拘欠薪老板”还有一个拘起来容易、判起来难的问题,现行《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没有相关的具体罪名,因此如何定罪或许是令法官头疼的问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只能以欠薪企业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定罪。

  欠薪逃匿者的涉嫌罪名

  □杨涛(检察官)

  报道说,深圳市的这一举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这些欠薪逃匿的老板涉嫌什么罪,报道却没有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是涉嫌“欠薪逃匿罪”,因为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这一罪名。从报道的内容看,这些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350余家供货商货款4100多万元,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显然,他们是因为在欠薪逃匿过程中使用一些不法手段涉嫌了相关的罪名,从而被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用笼统的“涉嫌经济犯罪”对欠薪逃匿老板进行公开处理,可能更有利于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一些正面的社会效应。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罪刑法定”、“依法办事”是基本的原则。有关方面不具体公布或报道欠薪逃匿的老板涉嫌的罪名,让人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在法律外,有权自行创设罪名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的印象,产生“罪名可以随时创设、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制定法律”的印象。

  从现行法律看,欠薪逃匿是一个民事行为。即使他们的欠薪逃匿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手段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仿造印章罪等罪名,司法机关也只能制裁他们这些手段,并不能同时追究他们欠薪逃匿的刑事责任。对于欠薪逃匿,现行的法律是进行行政制裁与提起民事诉讼,任何超越这些方式行为本身都会带来政府不守法的后果。

  我们希望立法加紧调研,制定更为有效的制裁欠薪逃匿者的法律,但是,试图超越法律限度,利用刑事手段对付欠薪逃匿者都是不可取的。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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