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后索赔偿医院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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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6:2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蕾)36年前婴儿刚出生时,因护士疏忽造成其右侧臀部烫伤,使其从此落下终身残疾。当时医院和婴儿的父母签下协议,答应报销之后的一切治疗费用。现在已经年近中年的应先生,因和医院就医疗费问题产生了分歧,因此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51万余元。西城法院今天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午,应先生的父亲在电话中告诉记者,1970年的时候,他爱人在单位的合同医院
今年已经36岁的应先生告诉记者,他从小就是在医院长大的,一直到三岁都长期在复兴医院治疗。当时医院一次性给了他父母1000元的赔偿费用,并且和他父母签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凡是由于烫伤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报销,在应先生成年后,若有较好的手术治疗机会,致使残肢恢复或好转所需的手术费用,也均由医院报销。应先生说,对于协议上的内容复兴医院做的还是很不错的,他这三十年间数次看病的费用医院都给予了报销。这次他想做手术进行矫正治疗,医院那边也不是不给出钱,只是想一次性赔付一笔费用解决这件事,但是由于具体数额的问题双方存在分歧,所以他希望通过法院来作出一个裁决。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复兴医院的黄主任,他告诉记者,这是36年前的事,当时确实是院方的责任,之后医院也很负责的履行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包括应先生十几岁时做过一次手术的费用。黄主任说,应先生和医院的那个协议由于是30年前订的,现在在法律上是否已经超过了协议的保护期还不得而知。而且如果应先生一方要上法院起诉的话,也应该是在他父母知道孩子损伤之后1年之内,现在是否过了追溯期也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也商量过想一次性给应先生一笔费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具体数额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因此现在就看法院的结果。 网络编辑:赵志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