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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重庆分行缔约过失案件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9:21 中国城乡金融报

  作者:孙红兵。

  古今中外,听说过不借钱给别人还要承担损失的吗?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中国,这样的闹剧上演了——故事发生在2004年的重庆。

  理由是:你不借钱给别人,别人的生意泡汤了,因此遭受了损失,这个损失与你有
关,因此你必须承担责任。

  结果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与银行审慎贷款没有因果关系,不须赔偿;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拖延答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立即赔偿。

  后果将是:金融生态环境将进一步恶化,任何人都可以如法炮制,向银行恶意贷款,如果不贷,对不起,请你法庭上见!

  重庆高院给这种判决结果披上了一件美丽的外衣:农民的利益无小事!农民与银行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言下之意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所谓利益,不得不放弃银行的合法权益。

  问题是,银行的钱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由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存款构成的银行信贷资金。银行吃了冤枉官司,赔了钱,拿什么去支付老百姓的存款呢?

  农民的利益的确是大事。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但是,如果曲解或者断章取义总书记的指示,麻烦就大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失去应有的尊严。

  案情回放

  事件的主人公——初中文化、年过半百的张承国曾担任过重庆城口县岚天乡的乡党委副书记,80年代初开始外出淘金,在河南灵宝山做金矿包工头。1999年,衣锦还乡的张承国开始创业——引进波尔羊项目,成立岚天乡种植养殖场,并据此从农行城口支行申请到一笔30万元的扶贫贷款。2000年,张又从外地引进一种被该县畜禽饲料工作站调查认定不宜种植的牧草——皇竹草种节苗作为波尔羊的配套项目。在当地老百姓眼中,张承国是一个“不好惹”的人:案件一审期间,因其四处放风,威胁农行工作人员,城口支行特意为相关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2001年10月21日,城口县扶贫办批准其为扶贫项目,决定安排专项贷款计划30万元,并专题说明:扶贫办下文后,农行要根据其项目的效益情况和本人的贷款抵押能力等有关贷款条件,对其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贷款。次日,张承国向农行提交了30万元贷款申请书。

  11月6日,农行城口支行接到扶贫办文件后,安排修齐营业所经过4个工作日的调查,于11月10日向支行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由于该企业所有资金都已投入到项目中,到目前为止尚欠银行表内利息0.23万元,银行多次电话通知该企业结息,但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如需再申请贷款,必须全额落实有效的担保抵押,同时结清原欠利息,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2001年底前偿还原贷款10万元的前提下,方可受理企业借款申请。12月10日,张承国再次申请贷款45万元,抵押物是城口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认定为国家全面禁止采伐的属于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之一的经济林,且属于重复抵押,变现能力差,除此之外,别无长物。12月20日,张承国第三次申请贷款,数额又退回到30万元,抵押物不变。

  由于张承国提供不了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得不到银行贷款,张承国开始另寻出路。据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向信用社贷款被拒后,他从朋友处借款开始建大棚种植皇竹草,不料,12月25日的一场大雪将皇竹草种全部冻死。12月28日,张承国隐瞒了这一核心事实,第四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时贷款对保护皇竹草过冬其实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修齐营业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本着负责的态度于2002年1月8日,作出第二份调查报告,再次认定,张承国积欠银行贷款本息10.51万元不还,银行信贷风险较大。城口支行2月上旬的贷审会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理由是前帐未清,抵押物有问题。

  投资失误,张承国迁怒于农行。2003年1月28日,张承国向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以农行城口支行“恶意磋商”,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其直接、间接损失共600余万元。同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

  去年1月28日,重庆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城口支行承担40%的责任80万元,即按法院认定的张实际损失200万元的40%计算。

  多方质疑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的银行“怠于履行义务”案,也引起了国内银行界的普遍担忧和法律专家的质疑:

  农行重庆分行法规处处长张剑介绍,国家规定扶贫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发放”,农行有决定贷与不贷的权利。张剑认为,几十万元的赔偿对银行来说也许不是一个大数目,但这种提出申请就必须贷款,否则受到损失就是银行过错的判例一旦成立,可能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农行城口支行罗明清行长告诉记者,皇竹草死后,张承国要求紧急贷出资金,明显存在骗贷嫌疑,而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法规处处长张健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银行不能保证说借款方有期待就一定有成功贷款的结果,一旦贷款不成功银行就要承担违约的过失责任。那么可以说每一笔贷款都是有期待的,只要不能实现,银行就要担责,那银行根本就不敢再开展贷款业务了。

  工行重庆分行法律事务部一位负责人气愤地说,本来银行的生存环境就不佳,各种纠纷、甚至恶意诈骗时有发生,如果银行还整天应付这种恶意诉讼就永无宁日。现在很多人都把银行当成唐僧肉,认为银行有的是钱,承担一些损失也没什么,特别是一些司法部门更是以判银行输官司为乐。

  重庆市银监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尽管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客观上对同一类型案例,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会有示范引导作用。一旦该案形成判例,可能引发一场针对银行贷款的诉讼浪潮,而且涉及的金额也会被无限放大,当事人可以将贷款申请额提高到上千万甚至是上亿,更可以将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说成是上千万甚至上亿。正常的金融秩序势必被破坏。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指出,重庆高院在判决中提出的“先合同义务”,现在仍处于司法实践的初始阶段,还不适用于扩大使用,法院将此作为判决的根据,既抽象且空洞,就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也不一定能弄明白。

  作为重庆高院主要领导人的博士生导师李开国教授惊闻重庆高院的判决后拒不接受记者采访:怎么会这样判呢?天下竟有这等怪事?  

  该案的承办法官朱鸿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二审花费一年时间,曾三上审委会,两次专门到北京请教专家,但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三位专家的意见基本打了个平手。说句不好听的话,银行有得是钱,反正判了也就判了,银行不在乎这点钱。”

  记者就此向他请教:“假如我现在回不了北京了,希望向您借点路费,因为您以前曾经借过钱给我,我有理由抱有更大的期待,如果你不借,而我又回不去,导致我一单重要的合同延误,我要求你赔偿,你赔不赔?”朱鸿春说,“这个比喻不准确,不太好说。”

  “那我就以在重庆为例,类似这样的贷款,我也来做上几笔,如果银行不贷款,我就告他,行不行?”记者追问。

  “只要在重庆,我还可以这样判!”朱鸿春毫不犹豫。  

  银监会呼吁

  判决生效后,重庆分行紧急上报农总行。农总行认为重庆高院的上述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有不当,判决结果明显不公,遂向银监会报告案情。去年8月31日,银监会给最高院去函:鉴于此案对整个银行业的重大影响,商请贵院关注此案,督促重庆高院纠正错误判决。

  银监会认为,本案二审法院虽然承认商业银行对扶贫贷款的自主发放权,但是由于对扶贫贷款仍存在不当认识,导致其对本案的关键问题作出了错误认定,从而作出了不公正的二审判决。该案标的虽不大,但是示范效应很强,对银行信贷业务将产生非常长远的影响,不利于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和培养社会的信用意识。理由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决策享有自主权,对扶贫贷款发放当然也享有自主权,应当按照一般贷款的原则审查发放与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对发放新的贷款采取更审慎的措施。因此,二审法院以涉案贷款是扶贫贷款、种植养殖场以前曾获得过贷款为由认定种植养殖场“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期待”是对银行业务的重大误解。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尽管其在形式上承认银行对扶贫贷款的发放享有自主权,但在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问题上却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正好相反的认定。

  ——中国农业银行虽然已实现商业化转型,但由于历史原因,充当了发放扶贫贷款的银行,其扶贫贷款业务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特征。在贷款审查上,一方面,须遵循商业贷款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从国家扶贫政策考虑,对扶贫贷款项目须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进行更细致的考察,正如本案城口支行所做。从这一背景出发,本案城口支行对拒绝贷款的谨慎态度不是“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恰恰相反,是根据国家政策采取的较一般商业贷款更负责任的审贷措施。二审法院由于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缺乏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导致了对城口支行义务的不当认定。

  ——二审法院对城口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是城口支行不及时答复贷款申请造成了借款申请人的损失,城口支行须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就会发现此认定明显不成立。首先,城口支行按照审贷程序对种植养殖场前一次贷款偿还情况、抵押物情况和项目本身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了告知和说明,没有违反任何先合同义务;其次,种植养殖场在向城口支行申请借款前就已种植皇竹草,使自己面临风险,并非为信赖对方而做出的促进合同成立的行为。皇竹草的损失并非信赖利益的损失。既然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种植养殖场在与城口支行磋商的同时,也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联系借款的事实,可从反面证明不存在这种信赖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城口支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城口支行在贷前调查和磋商过程中,根据种植养殖场的多次贷款申请反复审查,没有懈怠和恶意磋商的事实,法院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

  众所周知,扶贫贷款仍属于银行贷款的范畴,法律法规关于银行业贷款的普遍性规定均适用于本案。而在已有明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却依据法律界存在争议的“先合同义务”等民法中之原则性规定作出判决,将借款人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于银行,单方面加重了银行的法律责任。这是标准的“吃大户”思想在作怪。

  在针对银行的恶意诉讼、恶意逃废债等现象愈演愈烈的今天,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无疑是对并不理想的金融法治环境又砍下了血淋淋的一刀。事实上,在重庆,这样的闹剧已经起到了示范作用。重庆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就因此不明不白地赔出了三千万元而无处申冤。此案与本文无关,按下不表。

  评论:金融生态的哀叹

  一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一个数目不大的赔偿官司,却让整个银行业忧心忡忡,让人们对金融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审视和反思再度升温。针对此案,来自银行界的观点几乎异口同声。他们认为,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商业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这既是商业银行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上述判决在法定贷款答复期限之外,缺乏常识地给银行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另行确定了一个不合理的期限,将借款人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于银行,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这一判决结果,让包括农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再次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判决给生存环境和自身发展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如果说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常常让商业银行无奈且无助,而法律缺失的尴尬,又成为严重恶化法治环境的又一诱因。

  很长时间以来,出台一部全新的《破产法》,让法律的“铁面无私”吓退那些企图通过破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一直是商业银行心底的愿望。在法律缺失的背后,一些不法企业正是瞅准这一空隙,大玩“假破产”的把戏。有人援引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年初的一个统计称,我国每年因逃废银行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大约在1800亿元。

  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法律是一种信仰,失去了这种信仰,最缜密、最系统的法律也会变成一张白纸。如果说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征信立法、破产立法方面的缺失是莫大的遗憾,那么已有法律不能得到执行,就是对信仰的亵渎。

  “法律和制度环境的缺陷,促使地方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中央控制的公共金融资源的竞争上,特别是在所辖企业面临逃废债的法律诉讼时,这些‘父母官’往往会选择充当地方企业的保护伞。”一位研究金融法律的人士这样对记者表示。

  去年底,被外界誉为“原子弹”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报告》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历时1年时间炮制的重量级“榜单”——“2004年中国城市金融资产质量排名”和“2005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排名”千呼万唤始出来。而此前外界的种种猜测,也随着该报告的出台而尘埃落定。

  据了解,让地方政府最紧张的“榜单”是“金融资产质量排名”。专家表示,这份对291个城市金融资产质量的形象描述,完全是城市自身状况的真实的存在,因为所有数据均来自公开资料。而另一张榜单“金融生态环境排名”,则解释了城市金融资产质量排名不一的深层次原因。291个城市金融资产质量榜单浙、沪、京三地靠前。金融所所长李扬也不止一次地说:“我们尽可能的减少了刺激性。”但业内专家预计该结果还是会让排名靠后的城市政府急得“跳脚”。

   几乎与《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脱稿同时,凝聚着众多愿望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呈现在人们面前。这之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代表了全社会的共同心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整个“十一五”期间,中国将面临许许多多的“两难”,发展与资源、开放与摩擦、机遇与风险……金融业也不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善金融业生存的法治环境,进而创造适应其发展的生态环境,一个又一个严肃的课题,等着人们给出答案。

  法律专家论证意见

  受农行重庆分行委托,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专家为重庆分行“缔约过失”案作了一份详尽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参与论证的专家有: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赵万一教授,石慧荣教授,张耕副教授,孙鹏副教授,王洪副教授。

  论证专家在审阅原告起诉状、争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意见:

  ——扶贫贷款不等于强制贷款。农行有权对扶贫办立项的扶贫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农行有权自主审查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决定是否发放扶贫贷款。

  ——农行不负担强制缔约义务。作为商业银行,农行也是营利主体,不是社会慈善机构,即便贷款申请人资金短缺,事业衰败,甚至生计维艰,也不产生强制缔约义务。

  ——农行的行为不构成恶意磋商。农行之所以没有与种养殖场缔结合同,是行使贷款自主权、严把贷款条件的结果。

  ——农行没有限期答复贷款申请的司法义务。虽然《贷款通则》规定了贷款人6个月的答复期以及逾期答复的后果,但不能据此以为贷款人负担了司法上的不承诺通知义务。而农行在收到最后一次贷款申请的一周内即给予了答复。

  ——岚天种养殖场的贷款申请不符合法定贷款条件。本案中,农行不能接受禁伐林木作为抵押物。种养殖场有拖欠农行本息的行为且未清偿到期债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也不符合贷款条件,农行拒绝其贷款申请,是合理的。

  ——农行并未承诺岚大种养殖场的贷款申请。本案中,农行一直没有通知种养殖场承诺其贷款申请。而只要农行一直没有承诺,也就谈不上出尔反尔,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农行没有恶意磋商。

  ——岚天种养殖的皇竹草损失不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种养殖场在与农行发生争议贷款磋商前就已面临着欠缺资金、不能过冬的危险,并希望农行放贷消除危险。其危险并非因信赖贷款合同所致。

  综上,农行在贷款磋商中没有缔约过失,不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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