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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实施《公司法》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权 利和劳动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者按

  修改后的《公司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有许多条款直接关系到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
益。为更好地了解、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公司法》,本报特约请全程参与《公司法》修改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同志撰写《深入贯彻实施<公司法>切实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一文,以飨读者。

  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了。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收民间投资,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看,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人为本,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方面有重大突破

  全总十分关注直接关系到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的《公司法》的修改。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工会紧紧抓住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营造的良好氛围,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合理地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特别注重国情,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成为工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所有的公司制企业都应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修改前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未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原《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问题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没有对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作出规定,致使这类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缺少法律依据;二是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权利义务以及待遇,致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发挥缺少制度保障;三是没有对这些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作出规定,致使部分公司出现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后还要提交股东会再行选举的错误做法。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都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增加了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有关内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四)明确要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五)强调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在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一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公司的发展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各方的利益。相比起股东、债权人来说,以依靠工资为生的职工更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贯彻实施好《公司法》,充分维护好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也要由法律来规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求工会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开展工作,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公司法》为我们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实际上,我国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步伐始终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着。截至2004年底,在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建立职代会制度有368731家,其中企业249175家,事业单位119556家。在企业中,公有企业建立职代会的有120879家,非公企业建职代会的128296家,建职代会的非公有企业的数量已超过了公有企业建职代会的数量。这充分说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也能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三、认真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

  工会应当抓住《公司法》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维护好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

  首先,推动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结合《公司法》的贯彻实施,推动国家和地方修改、制定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相关的立法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管理和监督。工会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监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大力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要在所有的公司制企业中都积极建立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中推举高素质的职工代表担任职工董事和监事;努力争取在其他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中设立职工董事;确保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另外,积极推动、监督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工会要监督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支持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与公司工会就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当前,工会贯彻实施《公司法》要与学习贯彻工会十四届三次执委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结合起来。工会履行维权职责,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通过贯彻实施《公司法》,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调动广大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内外关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者系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

  ■相关链接

  《公司法》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条款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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