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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2700万职工规避职业风险有了 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国家四部门日前首次颁文,明确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从今年1月开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将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这是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工伤保险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实利益,因此,该《通知》一发出,即引起广大职工的极大关注。教育医疗等行业直接受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医疗、科研、传媒等行业,其职工人数大约在2724万人左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职工,最常遇到的工伤风险往往来自于上下班途中。

  记者从有关部门还了解到,目前仅教育和医疗两个行业的职工,就占了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的70%左右。因此,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教育、医疗等行业就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全面实施对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后,又开始启动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这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保障基本权益有利实现公平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四部门《通知》的出台,使得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而在此之前,事业单位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只能由单位自己负责赔偿。

  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各单位对工伤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有强有弱。面对各种职业伤害和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险,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无力承担。四部门《通知》的出台,通过把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方式,不仅分散了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且有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公平。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人员特别是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应该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享受社会化服务。这样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又可以减轻事业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这次四部门印发的《通知》,通过事业单位参加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的途径,为实现工伤人员社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分为三类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约在2724万人左右,单位构成也比较复杂。那么,这些事业单位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呢?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三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遇到的工伤情况是在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其他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对于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单位来说,负担不大,只需要缴纳工资总额的0.5%到1%的费用就可以了。而对于职工而言,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维护权益六项制度作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四部门印发的《通知》,通过“六个明确”,让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理顺了体制。

  二是明确了工伤的范围。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哪些情形是工伤,哪些情形不是工伤。

  三是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统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执行,改变了以往多种标准的状况。

  四是明确了具体的待遇标准。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有了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

  五是明确了经费渠道。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

  六是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职工对工伤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

  据悉,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启动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要在今年上半年启动参保工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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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50年代,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责任为特征的企业工伤保障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进行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试点。这个时期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只有企业职工。

  第二阶段。2003年国务院颁布、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阶段。这次四部门印发《通知》,依据国务院授权,进一步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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