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老赖公证”的法理滑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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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成都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 (《成都晚报》1月16日报道)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
为什么人有生命权?为什么人有财产权?为什么不能偷盗?为什么不能杀人?———这些“为什么”很难给出理性的答案,但却是社会公认的伦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是“不证自明”的。同样,“劳动及时领到一份报酬”也是员工一种不证自明的权利,“绝不当老赖”是老板一种不证自明的义务。“绝不当老赖”也需要一纸证明,就好像人与人交往之前得出示“绝不杀人”的保证书一样,是很荒唐的事情。 如此荒唐之事竟然出现在了现实中!员工需要老板一纸“绝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薪现象的泛滥无归,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不证自明的公理破坏到极至,老赖在“有法不治”的现实语境中已成为一种合理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看,“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律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这种一般性规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一种不在场的“公证”。《劳动法》立法通过并公之于众,实际就是一种“公证”过程。这种不在场“公证”的权威性,需要法律执行力的支撑,法令得不到执行,“不在场”就意味着无效力。 如果每个员工为了拿到工资都需要与老板就协议进行公证,达成一个工作协议将需要多大的交易成本———法律则化约了这种原始、复杂、人格化的方式,一个合同包含了全部,法律权威保障合同的执行。而如今“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表明《劳动法》———这种不在场的公证因为得不到执行,其信任度已经非常之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不得不选择另一种执行能力相对高一点的法律。 连“绝不当老赖”都需要公证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不需要公证的。事实表明,法治越良好的国度,越少的东西需要公证。 曹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