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 “不当老赖”也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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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1:52 海峡都市报 | |||||||||
N曹林(编辑) 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的第一人。(参考本报今日A31版)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上公证的平台———“不当老赖”的公证中,包含着太多法理滑稽。 为什么不能杀人,为什么不能抢劫———这些“为什么”很难给出理性的答案,但却是社会公认的伦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是“不证自明”的。同样,“及时领到劳动报酬”也是职工不证自明的权利;与之对应,“不当老赖”是老板不证自明的义务。 而在现实中,员工需要老板一纸“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资现象的泛滥,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公理破坏到极致。 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工资———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进行不在场的“公证”。有了劳动法这个统一的“公证”,员工就没必要逐一同老板就报酬进行公证了。 如果每个员工为了拿到工资都需要与老板进行公证,这要耗费多少交易成本不说,更表明有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已非常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 连“不当老赖”都需要公证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不需要公证。事实表明,法治越良好的国度,越少的东西需要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