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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掀开我的内衣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2:13 现代快报

  昨天中午,已经一夜没睡的刘艳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同事丢了钱自己要被主管搜身检查?而且还被要求脱光衣服接受检查?她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同时遭到搜身的还有刘艳的另外一名女同事。南京警方接到报案后已经介入调查。

  同事说被偷了500元

  22岁的刘艳在南京湖南路狮子桥翠亨村百姓食坊打工,岗位是迎宾。另一名被搜身的员工孙梅是该饭店的收银员。昨天下午,深受委屈的刘艳在老公的陪同下向记者讲了事情的整个过程。“我昨天上的是白班,回到宿舍后已经是10点多了,我由于感冒还没好就上床休息了,后来跟我住在一个房间的小雅下班后回宿舍洗澡,就是这个时候她说自己包里的500元钱被人偷了。”小雅称自己的包当时就摆在刘艳的床头。当时,整个两室一厅的宿舍内只有3个人,一位名叫孙梅的收银员住在隔壁房间内。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完全出乎了刘艳的意料,小雅把自己丢钱的事报告给了主管顾娟。

  主管要求脱衣检查

  接到小雅的报告后,顾娟深夜12点50分左右带着一名王姓男店员和一名女店员赶到宿舍。

  “顾娟他们来后先是把我的床铺和被褥里里外外仔细搜了一遍,然后叫我脱光衣服接受检查。”刘艳说,同时被要求搜身的还有另外一名女同事孙梅,但主管只是掏了掏孙梅的外套口袋就停止了检查,然后就要求刘艳脱光衣服接受检查,此时刘艳只披了一件外套,里面仅穿了一身薄薄的羊毛内衣。“顾娟先是让王姓男店员站在门外等,然后就叫我把所有衣服脱了接受检查。”

  刘艳说,自己当时虽然很不情愿,但为了表示自己是清白的,就把外套脱了给顾娟检查。“顾娟检查完外套后又掀开我的内衣内裤看了一下。”刘艳说,顾娟没有从自己身上搜到“赃款”后就连声说“对不起”。

  顾娟等人离开后,刘艳蜷缩在被窝里辗转难眠,“我明明没有偷,她们凭什么搜我的身?”想到这里刘艳不由得哭泣了起来。昨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的刘艳回忆起当晚耻辱的一幕时忍不住泣不成声。

  警方认定搜身违法

  接到报警后,湖南路派出所立即赶到刘艳所在的饭店进行调查,但饭店当班的一位女主管称,饭店的负责人目前都联系不到,顾娟也在家休息不能接受调查,饭店自己会严肃处理当事人。“你们知不知道搜身是违法行为?!”出警的两位警官口吻严厉地告诉该主管,再次要求她配合警方调查。

  大约半个小时后,另一名被搜身检查的孙梅赶到现场接受调查。她向警方承认自己与刘艳一起遭到主管的搜身检查,但主管只是掏了掏自己的外套口袋,并没有要求自己脱光衣服接受检查。面对记者的采访,孙梅并不觉得主管的行为有什么过错,她认为“被(主管)检查了就能证明自己没有偷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刘艳认为,自己之所以被要求脱光衣服接受检查,就是因为自己与小雅同居一室才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律师:果真如此属侵权

  就在警方对此案展开调查时,刘艳的遭遇也引起了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安祥的关注。“饭店主管根本无权对刘艳等人进行搜身!”李安祥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公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饭店主管如果真有强制搜身的行为首先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要求员工把衣服脱光,甚至强行掀开内衣检查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绝对权,除了司法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强行搜身。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单位也不能以职务高低来区分对待。”李安祥说,果真如此,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相关法规要求所在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主管的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她的行为实际上是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而以职务行为体现的侵权应由她的组织来承担赔偿责任,刘艳也可要求由主管和饭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系化名)快报记者张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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