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当老赖”公证中的法理滑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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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1月16日《成都晚报》报道,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部门经理,在诅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媒体描述说,两位部门经理在被告知协议已经公证后,“高兴得眉开眼笑,就连签字时双手也在发抖”。“及时领到工资”是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权益,而这得需要通过“公证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上公证的平台——“绝不当老赖”的公证中,包含着太多的法理滑稽。 如此荒唐之事竟然出现在现实中!员工需要老板一纸“绝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资现象的泛滥,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不证自明的公理破坏到了极致,这种现象在“有法不治”的现实语境中已成为一种合理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看,“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的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这种一般性规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的一种不在场的“公证”。《劳动法》立法通过并公之于众,实际就是一种“公证”过程;有了《劳动法》这个统一的“公证”,员工就没必要逐一同老板就报酬进行公证了,法律对相同的情形予以同等对待,统一的合同中有“不在场”的国家权威。这种不在场“公证”的权威性,需要法律执行力的支撑,法令得不到执行,“不在场”就意味着无效力。 如果每个员工为了拿到工资都需要与老板就协议进行公证、达成一个工作协议,那将需要多大的交易成本?!如今“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表明《劳动法》——这种不在场的“公证”因为得不到执行,其威慑力已经非常之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