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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为国家机关法定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3:54 深圳商报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改革创新为国家机关法定职责

  【本报讯】《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修改稿在原《草案》中关于各单位应当努力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改革创新能力的规定基础上,明确将改革创新作为深圳市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法定职责。

  重大改革创新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

  《草案修改稿》增设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确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及方案的重要依据。”

  《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市、区政府制定改革创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其他单位,只要求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

  考虑到自我评估改革创新效果有很大的局限性,《草案修改稿》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宽容失败也要有条件免责

  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对于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内容引起了社会争论。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草案修改稿》保留了这项制度。然而,宽容失败也不是无条件的,对有关人员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防止滥用免责制度,《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规定的,仍然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草案修改稿》强调公众参与

  《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公众参与作为单独的一章,提出“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公众做出解释:(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二)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相背离的;(四)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予补偿

  《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一些改革创新措施可能会造成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内受到一定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改革创新的阻力。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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