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落实不力部门负责人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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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3:54 深圳商报 | |||||||||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循环经济落实不力部门负责人要担责 【本报讯】“生活垃圾回收要收费”、“限制服务企业使用一次性使用产品”、“对落实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力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要收费 “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废弃物处理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草案修改稿》对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增加规定了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以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草案修改稿》还完善了废弃物回收制度,构建了由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回收企业和公众共同组成的废弃物回收体系;为了提高废弃物处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处理效率,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规定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废弃物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生产和销售 《草案修改稿》在明确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目录。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服务企业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产品,对列入禁止生产和销售目录的一次性使用产品,不得使用”。 《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草案中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规定,规定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投资和控股的其他基金,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