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老赖”,为何还要去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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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6:4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位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他也由此成了老板和员工公证“不当老赖”的国内第一人。(1月 16日《新京报》) “决不当老赖”,这样的公司老板无疑值得称赞。可我国《劳动法》第50条就明确
将“不当老赖”进行公证,至少折射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今的“老赖”太多了;二是很多“老赖”受不到严惩,法律在很多时候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和效力,于是才有公司老板另辟蹊径,希望通过另一种方式——公证“不当老赖”来表明自己的诚意和决心,而公司员工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因为“老赖”太多且受不到严惩,所以很多公司员工对老板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不相信他们会遵守法律规定,不相信他们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哪怕老板拍胸脯保证、赌咒发誓也不行,只有签协议并将协议进行公证,他们才放心。 正常人际关系的维持应该首先靠道德和诚信,而法律只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最后防线,如果人们之间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甚至连法律这条最后的防线都不相信,这是一种悲哀。 所以,成都市出现全国首例“不当老赖”公证,实在不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笔者不希望看到公证“不当老赖”形成一股风潮,劳动者只有在这种公证的保护之下才能按时足额领到薪水;而是希望相关法律能够健全完善并逐步“硬”起来,让劳动者无须再为领不到薪水而担忧,劳资双方无须再去进行“不当老赖”的公证。傅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