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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耽搁交房 开发商仍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6: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逾期半年多才被通知接房,合川的聂女士一怒之下,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合川法院虽然认同两次洪水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认为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日前,法院判其赔偿聂女士延期交房违约金6986.76元。

  2003年,聂女士看中合川滨江路“紫苑•三江明珠”紫晖阁一套100多平方米的电梯房,当年6月25日,她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部付清了17.
38万元房款。

  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聂女士,如遇到特殊原因(包括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予以延期,但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应告知买房人。双方还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

  可是,直到2005年6月15日,聂女士才等到房产公司接房通知。聂女士找到房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违约金的给付金额上发生分歧,聂女士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房产公司认为,逾期交房的原因是,该房在建设过程中经历了两次洪水以及规划更改,属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公司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据调查,房产公司所称的两次洪水共造成停工32天,合川市建设委员会已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章。

  合川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告知买受人”的约定,被告在发生不可抗力后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但房产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未通知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房产公司赔偿聂女士延期交房违约金698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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