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国时评:多此一举缘于法律无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7:41 新桂网

  14日上午,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据《新京报》1月16日报道)

  媒体描述说,两位员工在被告知协议已经公证后,“高兴得眉开眼笑,就连签
字时双手也在发抖”——这是中国式的报道笔法,民工好不容易拿到血汗钱、农民费尽周折拿到卖粮款什么的,总会在镜头前“笑”着数钱以示兴奋。真弄不明白,“及时领到工资”是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权益,而这得需要通过“公证”才能得到确保,这有什么值得“眉开眼笑”和“双手发拌”的?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上公证的平台——“绝不当老赖”的公证中,包含着太多法理滑稽。

  为什么人有生命权,为什么人有财产权,为什么不能偷盗,为什么不能杀人,为什么不能抢劫——这些“为什么”很难给出理性的答案,但却是社会公认的伦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是“不证自明”的。同样,“劳动及时领到一份报酬”也是员工一种不证自明的权利,对应的是,“绝不当老赖”是老板一种不证自明的义务。“绝不当老赖”也需要一纸证明,就好像人与人交往之前得出示“绝不杀人”的证明一样,是很荒唐的事情。

  而如此荒唐之事竟然出现在了现实中!员工需要老板一纸“绝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薪现象的泛滥无归,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不证自明的公理破坏到极至,公德是非被颠覆,老赖在“有法不治”的现实语境中已成为一种合理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看,“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律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这种一般性规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一种不在场的“公证”。《劳动法》立法通过并公之于众,实现就是一种“公证”过程;有了《劳动法》这个统一的“公证”,员工就没必要逐一同老板就报酬进行公证了,法律对相同的情形以同等的对待,统一的合同中有“不在场”的国家权威。这种不在场“公证”的权威性,需要法律执行力的支撑,法令得不到执行,“不在场”就意味着无效力。

  而如今“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表明劳动法——这种不在场的公证因为得不到执行,其信任度已经非常之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北京 曹林 )编辑:杨东作者:曹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