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建国前老工人每年补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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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9:30 石家庄日报 | |||||||||
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提高市属单位参保老工人医疗待遇 建国前老工人每年补4000元 本报讯(记者崔虹实习生孔德才)自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通知》指出,建国前老工人是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待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 《通知》要求,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疗保险,保证其医疗待遇不变。 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账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 建国前老工人就医购药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超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管理、就医购药方式、结算报销范围、医疗管理等按市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建国前老工人所在市属单位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名单及其职工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