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供电部门违规停电造煤矿事故须担赔偿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0:54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月17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有关部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除了给予县级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降级以上的处分外,供电部门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是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省份。据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事故多发既有贵州煤层多是高瓦斯煤层、开采条件比较复杂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煤矿安全生产主体
据了解,2005年4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嫩草冲煤矿发生的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因为当地供电部门停电检修作业时,既未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煤矿,也未按煤矿电话询问时告知的送电时间准时送电发生的。贵州省此次专门对供电部门的事故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供电部门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