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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行政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3:16 《财经》杂志

  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理解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立法三部曲”奏响了最后一个乐章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再到刚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这是通
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三部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对《财经》说。

  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起草历时七年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在会议通过的2006年立法计划中,《行政强制法》作为已审议但尚未通过的法律被列入计划,在2006年将继续安排审议。

  《财经》获悉,该法在本届人大任内出台的可能性极大。

  立法“三部曲”

  所谓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一样,都属于政府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根据草案,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银行账号,强行进入住宅等;后者则指排除妨碍,加处罚款,划拨银行存款、汇款,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

  在中国,行政权力过大是一个基本现实。很多行政机关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各种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1996年率先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权责统一的原则,违法行政行为要被追究责任,行政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只是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进行纠正;2003年,立法机关又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的脱钩,从源头治理行政机关寻租的空间。

  但《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收效并不如预想中大。原因之一是行政机关拥有强制力,如果不对这种强制力作出约束和规范,滥用行政权、伤害公民利益的情况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鉴于此,《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就显得尤为迫切。

  “《行政强制法》或许叫做‘规范、限制强制行为法’更为准确。”莫于川说。

  从近20多年来的变迁看,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治建设历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规范政府依法行政,限制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过程。

  “当然,《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义,并不仅仅在于限制。”莫于川告诉记者,《行政强制法》一方面规范了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尤其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大量紧急突发性事件频发,有关部门需要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实施强制措施,比如重大疫病发生时的强制隔离、强制检查等,如果没有一个法律来加以明确,很多矛盾难以解决。

  保障公民权利之举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核心思想,就是“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全国人大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上半年,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48部法律和72部法规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而行政法规中,有42部法规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27部规定了查封和扣押事项。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说明时提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行政强制的滥用,导致社会矛盾激增。

  根据国家信访部门的统计,目前的上访,有关拆迁和征地占了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每十件上访的案件中就有三四件有关拆迁、征地。而拆迁、征地恰恰是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最多的地方。从2004年全国闻名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到2005年初上海纵火逼迁案等,行政机关所采用的强制手段可以说穷尽其极、无所不用。

  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着重强调了“治乱”——即通过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解决设定权之“乱”;通过统一行政强制的方式,解决行政强制种类之“乱”;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主体,解决实施主体之“乱”;通过完善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解决实施程序之“乱”。

  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四大原则:法定原则,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设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不得滥用原则,即可以不用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

  针对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草案中也有很多细致的规定,如“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草案第21条);另外,针对强制拆迁大量引起社会矛盾,草案也尽力作了约束,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草案第44条);“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草案第45条)等等。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观念,同行政民主化进程以及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莫于川对《财经》说。

  治“乱”与治“软”

  “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告诉《财经》。正是因为拥有强制力,行政机关才具有权威;但反过来,这种强制力也非常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的强制行为,限制权力滥用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但立法本身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对行政强制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社会上就会有很多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应松年说,《行政强制法》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强调治“乱”,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治“软”。近年来,中国安全事故不断,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尤其在2005年末,连续发生松花江水污染以及广东北江水污染事件,导致下游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有黑龙江七台河、河北唐山等地连续爆发重大矿难,伤亡人数众多。归结其原因,实际上与相关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力度不够、强制手段不到位有相当大的关系。

  “该作为的地方不作为,最终损害的也是老百姓的利益。”应松年说。

  在2005年12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针对《行政强制法(草案)》发言指出,在一个司法完备的国家,行政是不能强制的。但在中国,这是一个过渡期的特殊状态。比如城管就是中国特产,如果没有城管,盗版光盘、淫秽光盘就没人查,违规停车没人管。

  “中国的事情常常是两难的,行政强制法是‘双肩挑’,一肩挑着公正、合法地对待老百姓,另一肩挑着对于需要强制的授权;一方面要规范它,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行政部门的权力能够得到实施。” 许嘉璐说。

  对此,许嘉璐认为,制定《行政强制法》要走群众路线。他建议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一读”后,有关机关认真地调查研究进行完善,争取第二次提交审议后全文公布,听取全国人民的意见。“既要听听基层政府和执法人员的苦衷,也要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许嘉璐说。

  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行政强制法(草案)》获得了大多数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正面评价。

  “《行政强制法》出台的时机和条件都是具备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告诉记者。他担心的是,如果这部法律出台,会不会重蹈以往一些行政立法如《行政许可法》等的覆辙,即法律规定很好,但一旦付诸实行,却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加以绕开。

  同时,草案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权力,专章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能在多大程度上超越行政机关,承担起保护民众利益这个重任?”姜明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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