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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验:由施工企业交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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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外,物业维修基金是由承建商(施工企业)按建筑物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缴交的。国外规定由施工企业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道理在于,根据国际惯例,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为50至70年,在此期间,施工企业有义务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如存在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如果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十几年后就出现需要大修、翻
修、更新改造等问题,即说明建筑质量有问题,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的费用。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不应先行缴交专项物业维修基金。而应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按维修预算向业主筹集。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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