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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第一案”驳回业主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4: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因现行法规尚无具体规定,广州东悦居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最终裁定无法受理

  本报记者 赵燕华

  备受关注的广州东悦居小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历经两年多时间,本
月12日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此案曾因相似情况的业主达数十万户、涉及维修基金以数十亿元计且法规“打架”而引发了巨大争议。

  在经历了起诉、被驳回、法院同意受理、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后,法院最终作出了一个令小业主们颇感意外的裁定:因现行法律法规对维修基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维修基金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业主李女士的起诉。

  这意味着什么?广州专项维修基金第一案尘埃落定,将对今后类似官司诉讼有何指导意义?

  案件处理一波三折

  一审:业主胜诉

  1999年8月,李女士与广州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东悦居一套房子。开发商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子买了几年,但物业维修基金一直没有着落,李女士于是在2003年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此案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2005年1月,原东山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李女士胜诉,开发商被判应补缴原告3724元的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不服上诉。

  二审:法规“打架”

  2005年4月,广州中院再审时,双方律师庭辩激烈。业主认为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商出,因为依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纳。

  但被告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为,维修基金应由业主缴交,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规定应由购房者缴交维修基金。

  显然,焦点放在了同等效力的法规“打架”上: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与建设部制定的条例处于同等地位。

  最终裁定:驳回业主起诉

  本月1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了一个令小业主们颇感意外的裁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民事责任等内容均无约定,即双方当事人未就维修基金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此类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此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的职责。在双方当事人未协商达成合议的情况下,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原审以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维修基金第一案”驳回业主起诉

  图:一般在楼宇使用多年后,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新华社发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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